《无价之姐》确认无抄袭,抄袭和创作的边界在哪?

娱乐 2024-07-08 2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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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力克

曾经轰动一时的《无价之姐》抄袭案,终于等到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定歌曲不存在抄袭。

2020年夏天,一股“姐姐风”席卷了网络。作为《乘风破浪的姐姐》主题曲,李宇春演唱的《无价之姐》一时风头无两,几十万博主在短视频平台跳起了同款舞蹈。不管你看没看过节目,都能跟着哼上几句旋律。

但音乐人董某某认为,《无价之姐》副歌部分跟自己2004年作曲的《跟我出发》在旋律、和弦链接上基本是一样的,认为《无价之姐》是抄袭,并提起诉讼。此事引起了音乐从业者和网友们的热议。

三年过去,法院判定即使争议的副歌部分,两首歌曲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书中写道,“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方法,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相似从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

近年来,时不时总能听到网友举报一首歌和另一首歌有相似之处,听众也对空耳鉴定抄袭乐此不疲,但鉴定抄袭和保护自由创作之间的边界又在哪儿?

是否抄袭?没有!

董某某主张《无价之姐》中涉及抄袭的部分为四个小节,重复八次,共计 32个小节。

判决书中称,“经审查,董某某提供的涉案歌曲与《无价之姐》争议部分旋律五线谱转简谱的比对表可知,《无价之姐》相较与涉案歌曲在各部音符、旋律上有些许的变化,正是这些许的变化使得二者在旋律表达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

判决书也明确了两首歌有本质差别,“结合两首歌曲在整体表达情感上的差异性,从听觉效果上可以明显感知两首歌曲的差异较大,争议的副歌部分亦存在较大差异。故此,难以认定《无价之姐》构成对涉案歌曲的抄袭。”

李宇春曾经谈到《无价之姐》的创作过程,“曲是作者接近5年前写好的,词是我花了2到3天完成的,虽然可能是一首娱乐性大于音乐性的歌,制作人在编曲方面还是花了很多心思,前前后后磨了七版才满意。”

李宇春在采访中谈《无价之姐》创作

《无价之姐》的曲作者孙侨志,曾经为李宇春写过《1987我不知会遇见你》,这首歌已是和李宇春的二次合作。

李宇春作为这首《乘风破浪的姐姐》主题曲的创意总监,填词并演唱,表示希望传达出对于女性活出自己的一种鼓励和动力。歌词的戏谑和副歌洗脑的旋律,让这首歌借节目之力也在那个夏天乘风破浪起来。

争议也随之而来,关于抄袭的争议主要围绕歌曲的副歌部分。

音乐人董某某认为,《无价之姐》副歌部分跟自己作曲的《跟我出发》十分相像。这首歌作为央视知名综艺节目《欢乐中国行》的主题曲,早在2004年就已经发表了,当年的国民度也很高。因此要求对方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停止副歌部分音频、视频在短视频平台的传播。

据统计,截止2020年9月29日,《无价之姐》副歌30秒的音频已被72.5万人作为背景音乐拍摄短视频使用,所拍摄的短视频被广泛传播、分享,累计播放量近百亿次。

因为这首歌的巨大影响力,“是否抄袭”成为当年的热门话题,也带动了关于歌曲抄袭标准的又一次行业大讨论。如今的判决也算给这次争论一锤定音了。

空耳鉴定依据不足

音乐抄袭的界定标准呢虽然行业内外说法不一,但“听着像不能作为判定抄袭的标准”,还是一个普遍公认的事实。

网友对空耳鉴定的热情,其实很大部分带着娱乐的成分。业内人士对《无价之姐》的争议则冷静得多。有音乐博主就提出,“这两首歌一个是降B调一个是E大调,本质上来说其实是不一样的。如果你无法理解这些专业用词,那可以简单参考《辣妹子》和《本草纲目》。”

也就是说,虽然两首歌的某一部分听起来有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作品整体上更是差异性极大,仅仅是偶然的灵感和创意撞车罢了。

《无价之姐》的制作人陈伟伦更是表示,可以“负责任地说,《无价之姐》不存在抄袭”。

他指出,尽管从听感上,普通听众可能会觉得有些类似,但从旋律线条上讲,《无价之姐》副歌采用了中国民间小调的哼唱方式,这种旋律在云南、贵州、山西等地的民歌里是常见的。另外副歌歌词“呀伊呀伊呀伊呀"这种语气词、拟声词在国内很多歌曲里面也运用非常多。《无价之姐》恰恰是把这种耳熟能详的传统民歌素材运用到了潮流的舞曲中去。

实际上,在国内对于界定抄袭,往往是综合判断音乐的结构、和声、旋律的写法等。表层的、浅显的旋律相似,只要不是大段的重合,“撞车”的可能性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指导性案例中,有这样的说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其中最核心的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二者缺一不可。

也就是说,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二要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了一种“除了解释为复制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的程度。这种方法被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

随着信息技术和数据技术的发展,提取和检索旋律不再困难,将创作的旋律与已有曲库进行对比十分便捷。尤其是头部的音乐创作人和唱片公司,也不会冒“复制粘贴”的风险。

陈伟伦也提到,自己作为制作人,“包括作词作曲甚至制作的每个环节,都会认真审视是否雷同,更不容许抄袭的情况出现了”。

创作的独特性才是根本

此次,判决书尤其提到了版权保护和自由创作平衡的问题。打击抄袭、保护版权是必要的,但保护又不能过于泛滥、标准过于严苛,以至于打击到创作者的积极性。

判决书中写道,“两部作品即便其中几个小节完全一样,但若在后作品的这几个小节从属于一个更长的乐句,其整体塑造的音乐形象与在先作品相比则可能大相径庭。音乐作品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的动机、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也相当于认定了《无价之姐》在创作上具有独特性。

《无价之姐》诉讼案判决书(图片来自网络)

可以说,艺术创作本身就是在相互影响中成长起来的。如果不考虑作品整体差异,仅凭片段相似就判定抄袭,势必会影响到创作的积极性。

尤其在多元融合的当下,大家很可能受到相似的创意、灵感的启发,出现在听感上偶尔“撞车”的情况。像早有网友指出,窦唯的《高级动物》在前奏上和 Peter Murphy 的《Our Secret Garden》也有相似之处。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互相启发正是推动音乐创作前进的动力。真正让人反感的抄袭可能基于两种情况:

一是为了急功近利,恶意借鉴大众熟悉的旋律,甚至只是进行简单的修改,以迎合市场的舒适区;二是,歌曲完全没有独特的思考,全部亮点都来自于山寨模仿的对象。

这样产生的作品,即便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也必然会受到从业者乃至有审美的听众的唾弃。

现在每年涌现的新作品不计其数,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争议层出不穷,法律操作层面也在不断摸索新的边界。但核心还是应该考虑,如何保护到那些真正用心创作的人,打击那些投机取巧的人。

事实上,国内外流行音乐史上很多著名的音乐人都曾陷入过抄袭官司,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的优秀。踏踏实实产出深入人心的作品,时间自然会证明它们的价值。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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