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预付式消费该如何“避坑”?

资讯 2024-04-22 18:56:30

原标题:普法|预付式消费该如何“避坑”?

民主与法制网讯(□魏历 通讯员 张瑞岚)健身卡、美容卡、驾校培训等先付款后享受服务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预付式消费,预付消费的价格往往比较实惠,深受消费者青睐。但现实中存在办卡容易退卡难、服务质量不到位、经营不善“卷款跑路”等问题。

为此,广东东莞第三法院选取预付费式消费纠纷案例进行释法,提醒消费者要“擦亮双眼”,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同时也告诫商家应提供合法合规服务、诚信经营,共同促进市场诚信交易。

健身房未按约定提供恒温泳池,法院调解健身会所退费

为了锻炼身体,李女士前往东莞某健身会所咨询游泳项目,该店销售人员宣称店内游泳池为四季恒温泳池,这让李女士十分心动,当即花费1600元办理了游泳年卡。天气渐冷,李女士到店游泳时发现泳池水温低,并非恒温泳池,还因此受凉感冒。

不想再到该店游泳的李女士,要求全额退回年卡费用,然而对方以其已先后多次到店消费为由,拒绝全额退费,李女士随后将该店诉至东莞第三法院。

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时认为,健身会所未能提供其承诺的恒温泳池服务,存在违约情形,李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考虑到李女士已在场馆游泳,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健身会所向李女士退回1300元。

驾校将学员转到外地培训起纠纷,法院调解驾校退还培训费

小陈去年在某驾校报名驾驶员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约定小陈在东莞市培训与考试,小陈支付了学费4800元。培训开始后,驾校告知小陈在东莞市考试不一定能顺利通过,小陈出于信任同意驾校安排其到外地参加培训与考试,并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

然而,在练习科目二时,小陈需频繁前往外市,因费钱费时,便打起了退堂鼓,要求驾校解除合同、退回培训费。该驾校以小陈同意转到外地参加培训考试、已通过科目一考试为由,拒绝退款,小陈随即诉至东莞第三法院。

收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庭调查和调解,向双方释法——驾校为了规避政策将学员转到外地考试,是违规操作,而小陈同意驾校的安排,亦不可取。

考虑到驾校支出的培训成本、双方过错的情况,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并适当退费。最终双方接受建议,驾校与小陈终止合同,由驾校向小陈退回部分培训费2400元。

法官说法:面对预付式消费,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健身房、驾校等商家应当保证按照其向消费者宣传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约定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法官提醒,商家应当守法依规、诚信经营,要提供与合同约定对等的商品或服务,不能以“异地报考省时”“预购优惠大”为由误导消费者购买服务。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或者签订服务协议时,要详细了解合同约定,注意保留收费票据、宣传手册等资料,以备维权时使用。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向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市场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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