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以下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2024)甘1021执悬31号
(2024)甘1021执悬32号
(2024)甘1021执悬33号
(2024)甘1021执悬34号
(2024)甘1021执悬35号
(2024)甘1021执悬36号
(2024)甘1021执悬37号
(2024)甘1021执悬38号
(2024)甘1021执悬39号
(2024)甘1021执悬40号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本院举报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悬赏金(含税),作为悬赏奖励。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悬赏金。若举报线索相同的,以最先举报的为准;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119853363
举报地址:甘肃省庆城县庆华路5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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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庆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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