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注销或被吊销执照的,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要钱!

资讯 2025-10-31 21:21:3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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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往来中,债权人常遭遇 “债务人公司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债务悬空” 的困境。不少人误以为 “公司没了,债务就一笔勾销”,但事实上,若股东存在违法操作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核心前提:股东承担责任的 3 类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等规定,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后,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担责的核心情形的是 “股东存在过错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具体分为以下 3 类:

(一)情形 1: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担责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若未依法组织清算(如未成立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未编制清算报告),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情形 2: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股东怠于清算致无法清算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事由,股东应在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若股东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放任公司账册丢失、财产毁损),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提醒:

即便股东主张 “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签字非本人所签”,也不能对抗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仍需承担清算义务与责任。

(三)情形 3: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时,股东若在工商登记材料、清算报告或单独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 “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依据该承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实务场景:

某公司注销时,股东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勾选 “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并签字确认。后债权人发现公司尚有未清偿债务,可直接依据该承诺起诉股东。

二、常见误区:3 个易踩的 “维权陷阱”

误区 1:公司合法注销,就不能起诉股东

若公司依法清算(已通知债权人、编制真实清算报告、清偿全部债务)后注销,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一般不能起诉股东;但如果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如未登报公告),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仍可起诉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

误区 2:股东出资未到期,就无需担责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但未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期限会 “加速到期”,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误区 3:仅以 “股东签字非本人所签” 就能免责

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股东签字虽非本人签署,但只要工商登记已公示股东身份,股东未提出异议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需承担股东责任,不能仅以 “签字虚假” 对抗债权人。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注销或被吊销不等于债务消灭,股东的 “有限责任” 并非绝对免责的 “保护伞”。只要股东存在未履行清算义务、恶意注销、承诺担责等情形,债权人就可通过诉讼向股东追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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