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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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那么哪些属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呢?
1.法律文书的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法律文书的类型包括: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除上述法律文书以外的文书,如鉴定意见书等即使被撤销或变更也不构成法定再审事由。
2.如何认定“据以作出”
审查依据主要包括: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全部或者部分来源于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而非来源于原审认定的相关证据;
(2)采纳相关结论,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来源于被撤销的法律文书,而非根据原审相关证据论证得出。
案例
在一件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前案生效判决确认房屋产权归王某、包甲、包乙、包丙共同共有;原审判决根据前案判决确定的共有状态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后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前案判决。
现包甲以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前案判决被撤销,申请对原审判决进行再审。经审查,因原审判决依据的生效判决被撤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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