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上捡到的反光背心,他竟站在路边查车……

资讯 2024-04-23 09:57:19

原标题:穿上捡到的反光背心,他竟站在路边查车……

“为什么想起来

去做这样荒唐的事情?”

“因为几个人喝了酒出来,

在路上捡到反光背心。”

……

案例

冒充警察拦车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捡到一件交通执法的反光背心,遂产生了穿着背心去冒充警察的念头。

被告人刘某交代,当日23时许,他和另外两名朋友一起捡到了一件印着“交通”字样的反光背心。随后,他们找了一套保安制服和一根甩棍,穿上反光背心,跑到街上假装交警,拦下了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

由于害怕,女子趁3人不注意弃车而逃。刘某将电动自行车和女子遗落的手机变卖,获利2000余元。

第二天中午,3人故技重施,又跑到街上冒充交警,检查驾驶人有没有戴头盔等。没想到,头天晚上他们拦停的女子报了警,3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已经成年,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作出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该案的另外两名同案犯尚未成年,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法院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

释法

符合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律师表示,该案中,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处刑罚。法律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的3种类型,分别为“无事生非型”,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型”,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拒不改正型”,指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转自:云南法制报

来源:山西都市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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