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21时57分,城区中队民警在南环路例行交通安全检查时拦截一辆小型汽车晋J****6,对司机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8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4月18日,石口中队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22时许,民警在双池镇青河街对一辆晋J****6的小型轿车司机马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快速排查检测时,检测仪发出报警,随即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并带驾驶员马某某到交口县宏康医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的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104.40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马某某予以处罚。(交口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