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付费设计素材再低价销售?罗湖法院判决: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资讯 2024-04-24 13:48:12

原标题:解析付费设计素材再低价销售?罗湖法院判决: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碧蕾王鸥

正版设计素材网站需要付费才可下载,有商家抓住用户希望获取低价或免费资源的心理,通过与解析网站合作,破解付费素材资源,并通过网店低价销售,提供给用户中转下载。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解析网站和网店经营者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万元。

该案中,A公司经营一家A设计网站,用户在此网站上进行会员充值后,可在有效权益内进行正版图片素材下载。某天,A公司发现B网络店铺在销售A设计网站的下载权益,操作方式为:用户向B网络店铺以极低价购买下载渠道及激活码卡号,用户在解析网站上输入激活码卡号进行登录后,复制A设计网站的素材到此渠道上便可进行解析,从而免费下载到A设计网站的素材。

A公司认为B网络店铺及解析网站的免费解析下载行为阻碍了A公司所设置的浏览及付费渠道,也破坏了A公司经营模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将B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江某,以及解析网站的经营者C公司起诉至罗湖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A公司提供的数据内容是其在网络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其次,江某开设的网络店铺提供下载方式、发送激活码卡号,C公司经营的B解析网站提供解析服务,上述行为使用户能绕开A公司设计的防范措施而解析数据包从而获利,使A公司增加了网站运营成本和网站安全风险。最后,上述行为破坏了A互联网公司用户账号的管理秩序,直接影响了A公司的会费收益及网站用户的粘性,导致A公司的相关权益明显受损。

综上,罗湖法院判决,江某与C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引起关注。法官介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不兼容、干扰行为、流量挟持及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表现的资源窃取系利用技术手段破解网络服务平台的解码技术,抓取平台私密的数据,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平台的商业利益,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也侵犯了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运营商、经营者应树立公平竞争意识,诚信守法、合规经营,运用互联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和公平竞争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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