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所民办艺术学校,在其网站上宣传“有资格对各级各类专业教师进行培训并颁发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全市唯一一所综合类艺术学校”,结果被当地市监局认定为虚假宣传,被处以罚款25万元。学校不服,把市监局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学校的招生宣传构成虚假广告,但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虚假广告处以罚款,首先应当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只有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当事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市监局并没有调查、收集学校发布广告的费用的证据,就直接处以25万元罚款,主要依据不足,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而判决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个案例至少说明了两个道理,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做到责罚相当。第二,任何市场主体和个人受到行政处罚, 要敢于质疑行政机关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大家在留言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和见解!也欢迎大家给我们投稿:2928014208@qq.com
人工智能教育咨询:陈老师(13958022897同微信)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4-04-24)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