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今天本院向你发放《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的关爱,离婚后,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对子女的探望事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
今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这是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后,姜堰法院发出的首份提示。
原告小雨的母亲与被告大赵于2015年6月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小雨随母共同生活,被告大赵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直至小雨独立生活时止。由于生活成本上涨且小雨就读初中,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小雨的日常开销,小雨的母亲现诉至本院要求大赵增加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法官穆艳认真了解小雨母亲和大赵的经济收入、家庭状况以及小雨的学业情况,鉴于从双方离婚到提起诉讼已有9年,且双方离婚时,小雨仅4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小雨的学习、生活情况经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穆艳考虑到该案背后是血缘亲情,没有直接从法律入手,而是将父女亲情作为切入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抚养费的给付对小雨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作用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让大赵认识到适当增加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刚发布的《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内容,让大赵理解离婚后,父母应继续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最终大赵同意增加抚养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旨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口前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官在法庭上一句温暖而坚定的话,不仅有效提升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责任意识,而且使当事人更加系统全面直观知悉自身法律义务,对于促进裁判文书主动履行、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等也有积极作用。下一步,姜堰法院将持续开展“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工作,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离婚等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卞芳芳)
编辑:李小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