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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潘某与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溢汇盛投资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使用权(溢东广场酒店),受让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XXX路XX号溢东广场酒店X座,使用期限至使用至2049年5月21日。
潘某主张,赠送租赁期限的条款实际上是被告为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限制所作,故涉诉物业的实际租赁期限应为《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加赠送期限,要求返魂无效部分的费用。
2015年9月1日,涉案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溢东广场1座、2座、3座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赠送租赁期限的条款实际上是为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限制所作,故认定超二十年部分无效。
故,法院判决返还无效部分的费用。
案例索引(2021)粤0605民初31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