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自学搭网站盗版500多名作家作品?收网!

资讯 2024-04-26 19:36:24

原标题:临时工自学搭网站盗版500多名作家作品?收网!

正在流行的小说一出新章节

几分钟后就会出现在盗版网站上

其浏览规模甚至超过正版网站……

网络文学盗版乱象频出

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读者还时常被各类涉黄

涉赌信息侵扰

严重危害身心健康

有鉴于此,近日温州警方远赴山西临汾市等地开展收网行动,破获一起侵犯本地网络作家版权案件。这也是温州市成功侦破的首起该类刑事案件。

△温州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爱看盗版小说的临时工自学技术搭建盗版网站4月初,温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侦查支队在走访温州市网络作家协会中,得知相关盗版线索,多名温州籍作家的作品被肆意盗版。温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侦查支队联合瑞安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展开侦查。

专案组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盗版分子使用的是一个名叫“备胎书屋”的网站,这个网站使用的是境外服务器。经过一轮又一轮走访调查与研判,警方把目光锁定在一个名叫霍某某的人身上。

随后,专案组远赴山西临汾,在霍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他的电脑里还存有大量盗版书籍与“备胎书屋”的数据资料。

△工作人员现场提取相关数据

面对找上门的温州民警,霍某某承认了自己搭建盗版网站的不法事实。

他交代,自己今年34岁,在山西一家单位当临时工,自己是“老书虫”,平时很喜欢在盗版网站看小说,后来自己常去的一个盗版网站被关了,他就想干脆自己建设一个,这样不仅满足自己爱看书的爱好,也能多赚点钱。

于是,有大学学历的霍某某凭借自己多年上盗版网站的经验,收集了大量关于搭建网站的教程和网络插件工具,一步步“自学成才”。

不久,从租赁境外服务器,到根据模板建设自己的网站,再到购买“爬虫”程序到各大网站下载作品,他单枪匹马全部完成。

盗版涉及4000多部作品500多人著作权受侵害办案民警介绍,这个霍某某为了这个网站投入了大量精力,除用“爬虫”程序外,他还到各个网站一一截图拷贝小说,并到众多论坛贴吧收集别人分享的文档。

在霍某某的“努力”下,他的“备胎书屋”更新小说速度很快,成为众多网友看盗版书的首选。与此同时,霍某某成立不少“书友群”,他被众人尊称为“站长”。

常有网友留言,“站长,我最近想看某某书,好人一生平安。”

霍某某几乎有求必应,他还常在网站公告栏写下“找书不易,且看且珍惜”类的语句,吸引了更多网友的支持。

他的盈利方式比较特殊,就是把收款码挂在网站或者发到“书友群”里,让众人打赏。

这种带有网络社区风格的运营方式,让霍某某收获大量拥趸。还有不少网友在“备案书屋”分享自己收集到的盗版资料,这样一来,“备案书屋”盗版的速度与数量不断上升。

“霍某某的网站最大的特点就是‘全’,什么流行小说、世界名著里面都有,甚至连《繁花》在内的热门影视剧的剧本也有,东西又多又杂,我们还看到一些古籍。”办案民警说。

直到霍某某落网,他的“备案书屋”上线仅一年,但在网络盗版界已“大名鼎鼎”,侵犯全国知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烽火戏诸侯、天蚕土豆及温籍知名作家善水、浙三爷、那那等500多人的著作权,涉及4000多部作品,累计传播下载数量超过10万次。

△部分侵权网络作品截图

实际被点击五万次以上侵犯著作权也涉嫌犯罪办案民警说,霍某某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他介绍,由于该类案件通常在境外架设服务器,难以锁定具体嫌疑人及落脚点,给案件侦办带来极大难度,也给犯罪嫌疑人带去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此次温州公安通过技术穿透,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一举摧毁网站。

这起案件也有不少值得深思的地方,一方面是盗版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有人甚至不认为这是犯罪,以为这只是“共享”;另一方面是一些被侵害权利的作者,也以为这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没有第一时间维权。

破案后,温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侦查支队联合瑞安市公安局与多名温籍网络作家开了一场座谈会。会上,温籍网络作家纷纷为温州警方的破案速度点赞,浙江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芈月传》作者蒋胜男也专门发来视频点赞温州公安。不少作家感慨,网络维权艰难,作者著作权得不到保护,很难保证持续创作优秀的文化作品,他们中不少人还以为被侵犯著作权只能走法院诉讼,没想到公安也可以介入。

△温州网络作家版权刑事保护座谈会

温州市公安局食药环知侦查支队民警说,根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符合一定的情形,侵犯著作权也属于犯罪。

普法课堂:侵犯著作权也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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