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警方依法查处多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

资讯 2024-04-16 19:50:08

原标题:西城警方依法查处多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

案例1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在对出租房屋日常检查中,发现西城区樱桃斜街某出租房为北京某公司承租的员工宿舍,该宿舍日常居住多名员工,宿舍内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管理,居住的人员信息未及时主动到社区流管站进行登记,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后被民警查获。西城公安分局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椿树派出所民警检查至西城区骡马市大街大街一出租房时,发现出租房屋的门锁损坏缺失,出租人付某某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使该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西城公安分局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出租人付某某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月坛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以每日260元的人民币价格将西城区南礼士路一出租房屋违规进行短租,后被民警查获。西城公安分局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一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出租短租住房。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二十四条: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4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广外派出所在检查至西城区乐城小区一出租房时,发现房屋出租人王某某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王某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案例5

近日,西城公安分局牛街派出所在检查至西城区教子胡同一出租房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某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对出租人李某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以上两起案例适用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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