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新鲜事儿|现在的公司连彩礼都要管了吗?网友:管的有点宽

资讯 2024-04-29 10:34:50

原标题:打工新鲜事儿|现在的公司连彩礼都要管了吗?网友:管的有点宽

原标题:

现在的公司连彩礼都要管了吗?网友:管的有点宽

近日,一则公司规定员工彩礼不得超过10万元的消息,在网上引发讨论。

有网友表示:“现在的公司管太宽了吧”。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这么做呢?相关的管理规定是有界限呢?

员工娶妻彩礼不超10万元

近日,某企业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公司规定员工结婚彩礼不得超过10万元,否则将全公司通报批评并严惩。

有网友支持其抵制彩礼的做法,但也有网友表示“现在的公司管太宽了,彩礼都要管?”

还有网友疑惑:公司是否侵犯职工权益?

针对部分网友的质疑,该公司还发文回应称,公司规定只要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实际都有效。

用人单位有权干涉彩礼吗?

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动法学者刘靓认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劳动者的私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制定劳动纪律和惩戒制度的自主权。但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属性,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惩戒劳动者的行为应符合两个方面:

一是所惩戒的行为必须与劳动合同有关,二是劳动者只有在违反劳动者义务时,才应受到惩戒。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是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应当限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等有关的事项,不能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外的生活无权干涉,对于员工工作时间外的私人行为有不当情形的,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予以惩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但是,当劳动者的民事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时,用人单位可以制止。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时能被开除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用人单位名誉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实务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有“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用人单位名誉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基本上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重庆两地法院甚至明确规定:“劳动者需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在无规章制度规定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本来无可厚非,但一些奇葩规定,不仅干涉劳动者私事,还违反劳动法。

公司要求员工必须捐款

2023年6月,韶关某公司组织公益捐款活动,在微信工作群发出捐款倡议。员工钟某在该工作群发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截图,并询问捐款的性质以及表明自己不捐款。该工作群的管理员对钟某进行禁言,钟某通过微信联系该管理员。

该公司认为,其组织的捐款活动已说明是自愿为原则,但钟某在工作群发布的信息意在煽动其他员工拒绝捐款,且其之后还骚扰辱骂管理员和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者,辱骂、威胁或主动用肢体攻击同事”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之一,公司辞退了钟某。

钟某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定,该公司向钟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定,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钟某支付经济赔偿金2万余元。

禁止员工购买某品牌汽车

广州市一家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购买汽车的补助政策》称,因某品牌企业剽窃该公司车尾帐篷专利,禁止公司管理层购买某品牌汽车或者通勤时开某品牌汽车。

要求员工朋友圈每天发促销广告

河南郑州某商场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每天早中晚把商场促销广告转发至朋友圈,每天不能低于3条,头像也要统一,否则罚款。

私聊微信每次罚100元

哈尔滨一家公司发布关于员工微信的使用管理规定,“若发现私聊微信,每次罚款100元/人”。

有的企业,以模糊的规定,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员工,最终被法院判赔18万元。

11个月迟到98次被开除

40多岁的王某于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薪6万多元。上班期间,王某每天工作时长均超过了8个小时。

2022年底,公司和王某协商解约,在双方就离职补偿金协商未果时,王某突然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属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关系。

公司:

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的,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在员工出现违纪时进行告知,但不代表公司放弃了处罚员工的权利。

王某多次迟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考勤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王某:

自入职起每日上下班都会打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

公司从未向自己送达过《考勤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过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公司也从未对自己“迟到”的行为进行过提示或告知,更没有以迟到旷工为由扣罚其工资或奖金。

法院:

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上班时间为早9点已明确告知过王某,而在王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时间迟于早9点的情形后,公司从未履行过提示、告知义务或因此扣罚过王某的工资。

另一方面,王某从考勤记录实际情况来看,每日的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明显具有有别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性,且王某每日实际出勤的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

因此公司在双方协商离职方案时,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观点: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不应是违法解除员工的工具。

公司有责任确保规章制度透明公开,且为职工了解和认可,以模糊的规定苛责员工行为,进而规避赔偿责任,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员工与企业间的信任。公司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遵循法律规定,才能建立起一个健康、公平的劳动环境。

(综合来源:央视网、上游新闻、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法治网、劳动报、京法网事等)

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 第890期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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