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来了!走私税款追缴无期限丨贝斯哲

资讯 2024-04-29 21:44:53

原标题:关税法来了!走私税款追缴无期限丨贝斯哲

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下沉《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自此,中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上升到以法律形式进行制定,分别为:

目前尚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及房产税5个税种,仍以暂行条例形式存在。

新颁关税法基本保持了原《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在完善现行制度和有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升为法律,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

从实质规定上,关税法在《关税条例》基础上,糅合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海关法》的相关内容,整体变化并不大

不过,贝斯哲有话要说,即千万不要不把海关和关税法当回事!虽然都是少报税款,但一般的逃税行为和海关走私行为的逃税,性质绝对不能相提并论!

范冰冰之所以补缴8亿税款未被定罪,系因《刑法》第2014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手段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补缴了税款完成首次行政处罚程序,不管金额多大,就不构成逃税罪。但《海关法》与《关税法》显然要严格得多,走私侵犯的是海关秩序与对外贸易秩序,国家向来严惩不贷,只要存在走私行为且达到法定数额,海关即可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税款及滞纳金的追缴上,《关税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以下为贝斯哲整理的《关税法》与《关税条例》内容比较(点击图表可放大阅读),并对其他需注意的条款作引导解读:

贝斯哲解读

很值得玩味的第三条。

读者首先需要厘清两组概念:

第一:进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一般来,进口并不单纯指国境这个地理概念,而是指海关境,包括国内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关外”的进口,主体以企业居多进境物品则通常指出入境旅客、邮递物品等跨(国)境的物品,主体以个人居多。与《关税条例》相比较,《关税法》将进境物品的纳税人规定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此前曾发生的个人海外者关税纳税主体不明的纠正。

第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果用大白话来解释的话,纳税人就是实际出钱缴税或应该承担税负的主体,通常是指进口货物的扣缴义务人是有义务协助纳税人扣缴税款的主体。

厘清第二组的两个概念,就会理解跨境电商关税的缴税义务人这一规定。本次《关税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及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将电商平台而不是在平台上从事跨境经营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基于电商平台比众多进驻经营者更便于掌控企业信息,可以督促其更好地履行关税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等,均属于电子交易平台经营者。

除电商平台经营者以外,物流企业与报关企业也被规定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关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更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海关可处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贝斯哲解读

基于不同国家不同商品将适用不同税率,且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因此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哪个国家,就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本次《关税法》第十一条将原产地界定为:“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贝斯哲解读

本次《关税法》第四十三条,确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提供担保后的税款缴纳时间为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

为了提升贸易便利化,加快进口货物的通关速度,2021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推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并可一份担保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根据公告,企业可以采取保证金、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单保函或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税款担保形式,就以下情形的货物向海关申请提前放行:

(1)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4)暂时进出境的;

(5)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6)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的;

(7)租赁货物进口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贝斯哲解读

第四十九条关于海关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可采取的相关措施并非新规,根据《海关法》第五章关税之规定进行了移植。

本次《关税法》第五十一条除明确如海关发现多征税款应及时退还纳税人以外,第二款则规定纳税人如发现多缴税款时,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这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进行了统一,即“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前《关税条例》则规定为一年。

贝斯哲解读

前文已经提到,海关管理与关税管理,向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更加严苛。本次《关税法》中,针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第四十八条规定海关除了可在三年内追征税款外,还有权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更有权对纳税人处以欠缴税款或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补缴+滞纳金+罚款这三项可同步进行,处罚不可谓不重。

不过,第六十三条与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罚款前提条件略有不同。第六十三条系对纳税人的罚款,系在“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时,而第六十四条针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条件时,只要存在“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时,海关就可进行罚款处罚,可见要比纳税人犯有主观恶意这一前提严格太多。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12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關注我們

声明:资讯来源于网络,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投诉
最新文章
深视网2025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1009096号

商务投诉盛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