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2023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57819件,审结56262件。在五一劳动节前夕,省高院发布了2023年度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作逐案点评和整体评析。
切实防范就业歧视,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基本案情】李某于2018年入职某模具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2022年1月,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肝功能不全,模具公司要求李某提供肝炎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此后李某多次在医院体检,检查结果均为未见明显异常,但模具公司仍然以肝功能不全为由强行安排李某休病假。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以公司强制休病假、拒不提供劳动条件、剥夺劳动权利等为由通知模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后,双方不服,均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履职过程中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李某从事的系线切割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岗位。模具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所患疾病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缺乏依据。模具公司后又强制李某休病假,变相剥夺了李某劳动权利,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李某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遂判决模具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两万余元。
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就业歧视的实质是用人单位超越法律规定和岗位要求,对劳动者施加额外负担,是用人单位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体现。就业歧视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往往损害工作环境和劳动者人格权。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治理就业歧视是通过剖析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起因、依据和后果,划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边界,宣示劳动者的平等地位,维护正当的劳动权利。
禁止用人单位体罚 保障劳动者人格权
【基本案情】2018年7月,李某入职某信息服务公司,后担任团队主管。工作期间,公司多次发布指令,要求包括李某在内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立即执行5公里、10公里的晨跑或者夜跑、爬行高达28层的公司大厦三次,且必须即刻打卡上传,否则会遭受面谈、劝退。2022年7月,李某以公司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为由邮寄离职申请。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从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信息服务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且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执行强度极大的惩罚措施,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李某主张被迫辞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信息服务公司支付李某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劳动者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行使劳动管理权利以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为前提,不能超越法定限度,不得实施体罚、侮辱等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利,损害劳动者人格权,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