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2024年4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反垄断合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促进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适用本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相关经济活动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后果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预防和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为目的,以经营者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处置、合规审查、合规培训、合规承诺、合规奖惩、合规监督等有组织、有计划、全流程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反垄断合规管理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把握可能产生反垄断合规风险的业务领域、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
(二)坚持务实高效。经营者可以从自身业务规模、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等情况出发,制定适宜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大型经营者通常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合规管理制度,中型、小型经营者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合规管理制度。
(三)坚持全面覆盖。反垄断合规管理要覆盖所有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体现在决策机制、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第五条 公平竞争文化建设
经营者要积极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建设,自觉守法、诚信经营,避免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禁止的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经营者将反垄断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并将公平竞争文化传递至利益相关方。
第二章 合规管理组织
第六条 总体安排
经营者可以建立由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业务及职能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和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审计、法律、内控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反垄断合规监督职责。
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特点、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在实现有效合规的前提下,精简设置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合规管理机构
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合规治理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成。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可以专设,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责。
合规治理机构是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决定反垄断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合规管理负责人负责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推动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
参考示例1:企业甲是大型企业,在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法务部,但未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由于同业经营者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企业甲认识到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制定了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成立反垄断合规委员会,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法务部作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强化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自业务领域的反垄断合规责任,并建立了合规培训、内部举报、合规追责等机制。
参考示例2:企业乙是小型企业,由于经营业务区域性较强、同业交流较多,主要面临垄断协议合规风险。为此,企业乙决定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措施,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合规最高负责人,法务专员兼任合规管理员。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全体员工应杜绝垄断行为,并明确相关同业活动与合作均应经过合规管理员事前审查,重大事项须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八条 合规治理机构
合规治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反垄断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反垄断合规管理目标;
(二)建立和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任免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与职能;
(四)指导、监督、评价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合规考核和奖惩;
(五)研究决定反垄断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批准重大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处置方案;
(六)加强公平竞争文化建设;
(七)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
合规管理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合规治理机构要求,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统筹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二)拟订反垄断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细化反垄断合规管理目标,并做好监督执行;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汇报合规管理重大风险和重大事项;
(四)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五)组织推进反垄断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经营者分支机构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七)总结反垄断合规管理年度工作情况,并纳入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八)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在履职上需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鼓励经营者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反垄断合规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更新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优化合规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合规管理计划,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提醒和处置;
(三)开展反垄断合规审查,接受反垄断合规咨询;
(四)监督检查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和举报调查,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和审查,推动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六)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等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七)向合规管理负责人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落实情况和重大风险;
(八)经营者根据自身治理结构和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职责。
经营者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十一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职责
业务及职能部门在反垄断合规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反垄断合规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组织本部门落实反垄断合规管理规范,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规范、流程和岗位职责;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反垄断合规风险,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建立合规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初审,及时就潜在反垄断合规风险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提出合规咨询;
(四)配合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风险排查、举报调查、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如实提供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及时报告合规风险事项;
(五)配合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定期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和风险情况;
(七)其他与反垄断合规管理有关的工作。
鼓励经营者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合规管理员,不断提升合规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 合规队伍建设
鼓励经营者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反垄断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配备适当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人员,切实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第三章 合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识别和评估
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经营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并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强化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
经营者可以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评估反垄断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后果等,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行业情况和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经营者需要及时对风险识别和评估情况进行更新。
特定领域的经营者可以参考《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
参考示例3:企业甲是一家整车制造厂商,通过授权经销商模式销售汽车,与下游经销商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经过对业务部门各岗位的合规风险识别,企业甲发现市场销售部负责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汽车经销商按照规定标准,在一定的区域从事企业甲相关品牌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存在实施限制转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风险。因此,企业甲决定建立一套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反垄断风险评估制度。针对与下游经销商的业务合作,事前由业务部门评估拟开展业务的反垄断风险级别,再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相应反垄断风险进行审核,实现评估前置;事中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时刻关注合规风险,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事后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评估合规规范的执行情况,保障合规管理要求落实。
第十四条 风险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