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周女士,汉族,56岁
被告:河北省AA市公安局XX派出所
2023年10月10日,吴先生在家门口因纠纷与周女士儿子周公子发生争执后,吴先生与周公子发生推搡,随后周女士听到门口嘈杂声后,赶到现场与吴先生对骂,并拿起苹果砸向吴先生未砸中。后吴先生和周女士报警,被告警务人员介入处理。2023年12月20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女士罚款500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单位负责人答应原告只要配合处罚程序、且不用交纳罚款,在儿子周公子满18周岁后可以到派出所上班。原告当庭表示周公子现已接受被告安排在被告所属的警务室上班。原告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二、法院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报案未进行登记,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罚款应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原告否认罚款是由其交纳的,且被告也未能提供原告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证据,故应认定被告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用安排工作和免交罚款引诱原告配合接受处罚的事实,属于程序违法;对于原告周女士是否殴打第三人吴先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该事实证明不一,但根据原告周女士和第三人吴先生的询问笔录,仅可以认定原告拿苹果或者苹果筐扔第三人吴先生,因吴先生无伤情,故是否扔到也不能证明,显然据此不能认定为原告实施殴打行为,被告无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原告周女士殴打第三人吴先生,故被告认定原告周女士殴打第三人吴先生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AA市公安局XX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朱立佳律师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做到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还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备、裁量合理,否则就是违法的。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存在诱导或虚假承诺行为,从而诱导被处罚人承认有关情况,以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实际上,这是违法的。
四、朱立佳律师建议
建议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建议老百姓在遇到纠纷时保持理智,不要轻易动手,尽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专注解决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代理行政案件。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交流。
朱立佳律师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