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阮彬
“如何协调治罪与治理关系?”“如何落实轻罪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5月7日,湖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轻罪治理的工作情况,并发布8件轻罪治理典型案例。
据通报,近年来,湖北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轻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4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起诉决定81960人,不起诉率为28.4%,其中88.7%为情节轻微不起诉。
新闻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杨向东摄)
极目新闻记者现场了解到,湖北检察机关强化轻罪治理的检察担当,形成轻罪治理湖北方案,围绕办案风险研判,做实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细化捕诉标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等内容分别制定工作规程、工作指引或办案指引等规范性指导文件。
湖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方面,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开展不捕不诉工作,2023年全省刑事案件不捕率为37.87%,不诉率31.42%;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023年以来共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7118人次,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919人;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2023年全省认罪认罚适用率为92.22%。
在深化改革探索方面,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三级联动,先行先试,深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54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264件;全面开展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试点,共对6872名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适用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服务时长总计25万余小时,对8851名犯罪嫌疑人适用电子监管。
在协同社会治理方面,湖北省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省检察机关同步开展入驻县市区综治中心工作实现全覆盖,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240件,公开听证21166件案件。
新闻发布会上,襄阳市检察院介绍了“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运用情况,荆州市公安县检察院、荆门市沙洋县检察院分别介绍了当地特色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记者了解到,襄阳市检察院率先在全省开展“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社会公益服务”试点工作,打造多元化、特色化社会公益服务项目,释放治理效能,该试点工作被中央政法委确定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优秀创新经验”。
【释疑】
为何要开展轻罪治理?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上升至近年来85%以上。
“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莉介绍,湖北和全国的情况大致相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已上升至近年来的89.8%以上。“轻罪案件直接关系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治理。因此,加强轻罪治理需要我们从办案理念、办案方式、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以顺应犯罪结构变化趋势,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王莉表示,打击是治罪的基本方式。不过,对于人身危险性低、主观恶性小的轻微刑事案件,过于强调打击只会带来更多的衍生案件及社会矛盾。因此,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目的在于促进少发生案件、不发生案件,“不涉案、天下无讼”是老百姓的幸福,也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愿望和期待。
为应对轻罪化趋势,我国逐步确立完善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湖北在轻罪治理中如何依法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此,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古伟兵介绍,宽严相济就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罚当其罪。比如,对于轻微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社会危害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轻缓的政策导向,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必须落实当严则严,依法追诉、从重惩处;对于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要体现从严精神,依法予以追诉。
“轻罪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简单地照搬法条,而是应当根据犯罪不同情节,充分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情况下对案件作最优处理。”古伟兵说道。
【链接】
8件轻罪治理典型案例
当日的新闻发布会,还发布了8件湖北省检察机关轻罪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2年7月6日,王某一父亲去世后与姐姐王某二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遂将姐姐王某二起诉至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同年7月12日,王某一的丈夫刘某某与妻姐王某二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吵,后矛盾升级,刘某某动手将王某二打伤,经鉴定,王某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8月,法院裁定驳回王某一民事诉讼请求后,王某一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公安县公安局依法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刘某某认罪认罚,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是民事诉讼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通过走访调查,掌握了解案件双方矛盾纠纷起因和具体诉求,联合法官、律师等充分释法说理,善于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推动民事纠纷和刑事矛盾一体化解,促使反目成仇的亲姐妹重归于好。
案例二:明某某失火案
2023年1月31日下午,明某某在湖北省大悟县某村自家屋后荒地焚烧杂草时,因突然起风引发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明某某随即自行扑救,发现不足以控制火势后又打电话寻求他人帮助灭火,后在村干部、护林员等人帮助下将火扑灭。
经大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刚刚超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后明某某到大悟县公安局投案。
同年2月22日,孝感市大悟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26日,对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是因烧荒引发的失火犯罪,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少捕慎诉慎押的工作要求,通过提前介入,在案件立案侦查阶段,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烧毁林地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并根据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作不捕、不诉处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三:余某某等7人“帮信”案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在校高中生余某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其提供银行卡的涉案金额均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同年8月,余某某等7人均主动到案,7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同年9月5日,襄阳市南漳县检察院对上述7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2月5日,南漳县检察院对上述7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介绍,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在其认罪认罚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帮助其顺利返校,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向党委专题报告,督促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减少犯罪。
案例四:陈某某非法狩猎案
陈某某因承包的农田遭野猪损毁严重,遂产生私设工具狩猎野猪的想法。
2023年1月27日至2月2日,陈某某在其家附近山场铺设猎夹,期间共猎捕到几只野兔、一头野猪和一只麂子,经鉴定,上述动物均为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涉嫌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陈某某经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3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7日,陈某某自愿与增殖放流基地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并缴纳补偿款人民币4000元。
次日,黄石市阳新县检察院针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2023年8月13日,阳新县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介绍,对于为保护自家农田免受野生动物破坏,私设狩猎工具致少量野生动物死亡,构成非法狩猎的犯罪,检察机关在督促使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并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同时,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作不起诉处理。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巡查监管,推动保险公司开通野生动物致害保险理赔专项业务,实现治罪与治理同步推进。
案例五: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3年4月8日,刘某某使用海竿锚钩(三挂钩)在鄂州市鄂城区境内水域钓鱼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鄂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刘某某捕捞地点为禁渔区,捕捞时段为禁渔期,其使用的钓具为锚钩(三挂钩)属于禁用渔具。
2023年10月至12月,经鄂城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上述及其他类似案件共计37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积极主动发现法律监督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37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非法捕捞案件,同时通过推动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确立非法捕捞的出入罪标准,明确非法捕捞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健全完善轻微犯罪分层处理机制。
案例六:许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沙洋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先后向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二人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款,该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年12月18日晚,许某某、李某某结伙再次来到沙洋县毛李镇余家台长湖水域(该水域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捕),将2条三重刺网予以投放。次日2时许,二人收网后在划船返回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共捕获白鲢151.4公斤。经鉴定,上述刺网为禁用渔具。同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又来到长湖水域将2条三重刺网予以投放。当晚李某某收网后不久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称重,共捕获白鲢等渔获物125.8公斤。经鉴定,上述刺网为禁用渔具。
2023年2月16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1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许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
针对许某某、李某某初次非法捕捞被不起诉后,又再次进行非法捕捞的情况,依法对其从严处理,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对轻罪案件做到宽严相济,轻重有别。
案例七:舒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
2022年2月至5月,舒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合伙出资1.6万余元,购置商务车、加油机等设备,在荆州监利市某村一处空地非法销售从其他公司购进的成品95#汽油。销售汽油总计100余万元。2023年2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舒某某等3人一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黑加油站”容易滋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联合开展取缔“黑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打掉涉油违法犯罪团伙3个,流动“黑加油站”5个,社会治理成效非常显著。
案例八: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年,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武汉某数码公司工程。胡某某挂靠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系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2017年至2020年,胡某某未支付徐某某等2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2020年6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后介入调查。
期间,胡某某将武汉某数码公司支付的款项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外,其余款项转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至其妻子的银行账户。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东西湖区人社局责令胡某某支付仍拖欠的工人工资605万余元。胡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对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以胡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建设领域200余名劳动者被拖欠600万余元工资的社会问题,处理不当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确保案件依法准确办理,另一方面充分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协同各方穷尽所能,全力开展欠薪追讨活动,促使200多名劳动者的工资得以全部清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宁稳定。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