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法院:暴力抗拒执行?司法拘留15日!

资讯 2024-05-13 11:23:52

原标题:婺源县法院:暴力抗拒执行?司法拘留15日!

近日,婺源法院依法对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吴某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坚决维护了司法权威,捍卫了法律尊严。

【基本案情】

吴某文与吴某根赡养纠纷一案,经婺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吴某根每月向吴某文支付赡养费7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根并未按期履行义务,吴某文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根既未依法报告财产,也未按约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吴某根仍未履行义务。

4月18日清晨,婺源法院在开展“饶法护民”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中,执行干警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赶至被执行人吴某根家中。法院依法出示证件并表明来意,但吴某根拒不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企图通过编造他人姓名蒙混过关。

【执行结果】

最终在申请执行人现场核实确认真实身份后,法院依法将吴某根拘传至法院,期间因吴某根暴力抗拒执行,致使一名执行干警受伤。

经执行干警耐心劝说、释法明理,吴某根仍拒绝支付赡养费,且对其抗拒执行的行为拒不悔改。为维护法律威严,打击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婺源法院依法决定对吴某根予以司法拘留15日。

【法官提示】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来源:婺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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