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及控股子公司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博铭”)在最近连续12个月内(2023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4日)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为13,343,962.22元(包括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公司在最近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多种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于2024年6月4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调解通知书》((2024)浙0106民诉前调7032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千平机械与江苏擎毅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卫晨阳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5,659,272.50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最近连续12个月内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及控股子公司苏州博铭累计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13,343,962.22(包括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11%,其中未结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为9,724,783.52元,已结诉讼、仲裁案件累计金额为3,619,178.70元,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中千平机械及苏州博铭均为原告、申请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事项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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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24年5月,原告千平机械因与被告江苏擎毅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卫晨阳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江苏擎毅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卫晨阳立即支付原告租金3,345,000元,被告江苏擎毅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60,272.50元(暂算至2024年5月20日),被告江苏擎毅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0元,保函保险费4,000元,被告卫晨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024年6月4日,千平机械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调解通知书》((2024)浙0106民诉前调7032号),目前案件在诉前调解中。
2.2024年4月,申请人千平机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租金1,200,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2,918.85元(暂算至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法院保全费。
2024年5月11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向千平机械出具《仲裁通知书》((2024)哈仲立字第0632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千平机械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案件在等待仲裁开庭中。
三、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了《博信股份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2023-024)。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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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8民初1243),判决如下:一、路福达(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福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千平公司租金3,708,000元;二、路福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千平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0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千平机械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744.9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路福达负担。被告路福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5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147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4元,由上诉人路福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在最近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多种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