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人社局及政府发布的《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将灵活就业等特殊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劳动者工伤覆盖范围再次增大!
2024年初,国家就宣布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51821元×20=1036420元。一下将工亡补助上升百万级。
范围扩大、百万赔偿,这些释出的信号表明了国家对劳动者工伤补助这项权力的重视,但也有小伙伴被这一套组合拳打得“晕头转向”。别慌,善世为你详细介绍!
一、广东政策新变动,货车司机、快递员也能有工伤险
《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自2021年施行以来第一次发生变动。
主要变动集中以下几点:
1. 规范对象称谓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原办法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修改为“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进一步规范政策保障对象称谓。
2. 拓宽参保群体
《办法》将原8类特定人员拓展为10类参保群体,添加了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分拣、包装、运输等人员)和“运输司机和乘务人员”等两类参保群体。
温馨提示:哪10类参保群体?
1.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 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 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4. 单位见习人员;
5. 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6. 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7. 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新增)
8. 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新增)
9.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10. 国家和广东省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3. 强化风险防范
在原办法试行期间,因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将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逃避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法律责任的行为。
《办法》明确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严格核查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条件,如发现属于隐瞒存在劳动关系、违规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此类违法参保线索情况将抄送社保征缴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二、员工工亡,企业要出哪些钱?别急,先看清主体和标准
1. 承担主体有不同
出现工亡现象无疑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是一种巨大打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但如果企业没有依法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时,则需要比照上述待遇的法定标准自行补足“空缺”,负担着实不小。
也就是说,参加了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相关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工亡补助与国家标准
工亡补助最先关注的便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现行标准,补助金的金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它的标准由国家统计数据决定。
3. 丧葬补助与地方标准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这一待遇来自于社保缴纳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数据,企业在进行补贴时,需要了解上年度地方政府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温馨提示:
这一补助标准并不绝对,存在地区因平均工资统计形式不一产生的不同标准。
例如北京,平均工资的统计分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几方面,经济补偿金的封顶基数以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核定。
因此,丧葬补助金也可以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平均工资计算。
4. 供养亲属抚恤金补助与个人收入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基于工亡职工的家属因主要以工亡职工生前的工作和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支付的抚恤金,其标准根据供养亲属的关系、人数和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计算。
这其中的工资是指发生工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工亡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本人工资一般参照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三、发生工伤怎么办?以下措施请记牢
1. 控制风险,依法缴纳保险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发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控制员工工伤风险的最关键环节。由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应确保社保缴纳的主体、基数、时点完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性法规要求。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缴纳的要求。
(2)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员工入职当月缴纳社保,考虑到部分地区要求参保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尽早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
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保缴费基数应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如用人单位低于劳动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导致员工工伤待遇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遇事不慌,及时送医治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八十五条(略)
当工伤已经发生后,“治疗抢救”是第一原则。不主动申请、延误申请、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等“失责”行为,都会给企业和职工权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考虑到工伤理赔的风险,企业安排送医治疗,一般首选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附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3. 调查取证,及时申报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发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社部函〔2004] 256号)
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保护事发现场,通过拍照、人员访谈等收集调查资料,经评估属于工伤的,应在30日内依法申报工伤。
4. 员工停工留薪期,及时管理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员工发生工伤后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由此进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对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进行管理,停工留薪期届满的,应及时安排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评定伤残等级。
5. 及时结算,依法理赔
——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发布)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三条
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后,对于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用企业位需协助申报理赔;对于属于企业应支付的费用,需依法及时支付。
整理来源:广东人社厅、白话劳动法、边学边做HR(洪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