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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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中提出:
“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一决定吹响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的冲锋号。
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这个话题和改革要求,由来已久,也出台过不少的司法举措,甚至在一些地方试点了从法院剥离出去,但一直未见官方定调。可见,分离是注定的,至于法院系统里内分,还是从法院分离出去,或是成立单独职能部门,或是归属哪个行政机关,存有争议,而且已经争议很久了。
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利益调整与观念转变:法院内部对执行权的留恋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是改革的一大障碍。
二是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需要解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三是制度衔接与协调: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与配合。
如今,国家再次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这不仅仅是对过往改革的延续,更是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一次深刻回应。
本次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相较于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一表述,“试点”一词不见了,而是提出了“深化”“分离改革”,再次引发了社会性的大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中,“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权”分别被明确注明,而且形成了用词次序的对应关系,这司法行政机关,与之对应的执行权,取得了制约各项司法权的地位,不能不引发很多人产生执行权分离之后归属的遐想。
我们深知,执行并非简单的司法行为,它承载着司法行政的重要使命。执行权,理应归属于专业的司法行政机关,而非继续留在法院的怀抱中。
目前,除了刑罚执行这一特殊领域外,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依旧由法院一手包办。这种裁判与执行的一体化模式,早已暴露执行效率低、缺乏公信力及妨害司法公正等出种种弊端,亟待改变。
此次改革明确提出了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目标,并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并列于同一高度,强调了两者之间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
更重要的是,执行权被明确对应到了司法行政机关之上,这无疑是中央坚持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实现独立运行的重要信号。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家执行体制的日益完善和执行权的独立运行,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率将得到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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