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被执行人财产未执行,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吗?

资讯 2024-04-21 20:52:13

原标题:以案说法:被执行人财产未执行,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吗?

以案说法:被执行人财产未执行,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吗?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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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因此,在一般保证责任下,法院执行保证人财产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法院能执行保证人财产吗?

最高院在《青海金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金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指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的保证,类似于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情形,并非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即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于三某公司仅有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既不经济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金某公司的财产。

担保法解释中指出:“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所谓方便执行的财产,通常是指清偿直接、变现容易、回收便捷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变现困难、变现周期长、执行程序复杂的财产,不属于方便执行的财产。

因此,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般保证,在债务人虽有财产,但其财产严重不方便执行时,也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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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青海金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金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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