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上岗” 法律关系需厘清

资讯 2024-04-22 07:33:24

原标题:虚拟数字人“上岗” 法律关系需厘清

□ 本报记者 陈珺璐 顾敏

“大家好,好久不见,我是你们的老朋友东哥……”4月16日18时,由京东云言犀打造的“采销东哥”AI数字人开启直播首秀,上播30分钟直播间观看人数破千万。

当下,像“采销东哥”这样的虚拟数字人频频亮相电商直播、新闻播报、展览讲解等场景,给人们带来新鲜视听体验的同时,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苏州互联网法庭审理一起因“中之人”擅自停播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这也是我国首例虚拟主播形象损失纠纷案。随着该案的落槌,虚拟数字人“上岗”带来的各种法律风险引发各方热议。

虚拟主播“罢工”惹官司

由人工智能驱动的虚拟主播,正广泛运用于直播带货领域。这些虚拟主播是通过虚拟数字技术打造的二次元虚拟形象,由被称为“中之人”的真人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绪等。

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史某就曾作为“中之人”,与MCN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史某提供虚拟形象“乘黄”作为“皮套”,同时提供运营支持和直播平台活动资源。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52小时、开播天数不少于22天,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直播期间收入扣除平台税费后主播占八成,公司分两成,如果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去年4月,史某开始无故停播。7月,由于史某长达3个月未直播,公司向史某发送违约通知,明确合同解除,要求史某支付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其中包括违约金4万余元、虚拟形象损失11760元。双方协商无果后,公司向苏州互联网法庭起诉。庭审中,公司提出,直播过程中需要通过摄像头捕捉“中之人”的表情和眨眼、张嘴、转头等实时动作,每个人的音色、语气、语言表达习惯都不一样,如果更换其他自然人使用“乘黄”形象,会被粉丝识别出来并遭到抵制,甚至会影响公司推广的其他虚拟形象,所以史某需要赔偿这项损失。史某则辩称,虚拟形象与自己不具有绑定关系,相同音色领域的人很多,不存在特别的识别性。

“中之人”与虚拟形象的绑定程度,成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和判定难点。该案主审法官、苏州互联网法庭副庭长吴娅告诉记者,如果两者具有“身份同一性”,则虚拟形象无复用价值,违约损失可就虚拟形象的制作成本进行折旧计算。如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可实现复用,应综合考量虚拟形象的使用价值确定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贬损程度。

法庭审理认为,虚拟形象“乘黄”使用不依赖史某面部特征、姿态、表情,更换自然人也可完成对形象的驱动,直播内容限于互动、演唱,未体现“中之人”独特的表演方式,且在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集中程度等方面,均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中之人”的高度黏性。法庭因此认定,虚拟形象“乘黄”与史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具备复用价值。

综合考虑虚拟形象贬值、重新运营成本、预期利益损失等多方面,苏州互联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史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定制数字人最低仅需199元

“一开始是觉得他的形象很帅气,看了几次直播后就被迷住了,觉得他声音好听、人也很幽默。”英国虚拟主播Vox akuma的粉丝于欢告诉记者,Vox akuma人设丰富,包括有自己的兴趣爱好,偏爱的动漫、游戏、电影等。2022年Vox akuma入驻B站开始直播以来,已吸引粉丝近138万,创下直播1个多小时收入百万元的纪录。

收入不仅来自直播间。除了售卖以Vox akuma形象为原型制作的立牌、徽章、文件夹等周边产品,B站还以抽奖形式提供Vox akuma的个性装扮。抽奖卡池中有8种装扮,抽一次价格为9.9元,如果运气不佳,最多要抽400次才能得到最稀有的装扮,即需要支付近4000元。

目前,我国各大网络平台上虚拟数字人的主播账号超千万,相关市场规模超过百亿元,周边市场更是超过千亿元量级。创造一个虚拟数字人,需要多少成本?去年4月腾讯云发布小样本数智人生产平台,3分钟完成建模,数千元即可自行制作数字人,而深耕数字人领域6年的硅基智能已将数字人的成本价从上万元、几千元降至目前的199元。

记者搜索发现,有大批“野生卖家”栖息在闲鱼、拼多多、小红书等平台。从随机选取的多家卖家报价来看,定制一个专属数字形象的价格平均在5万元左右,其中,卡通形象的价格为2万—3万元,写实虚拟人价格较贵,约为6万—8万元。此外,还需额外购买数万元的动作捕捉设备等硬件,供“中之人”直播穿戴。这样一算,定制一个普通虚拟主播价格在10万元以内,而这仅是真人直播团队一个月的开支。

虚拟主播直播时需要专人维护吗?是否需要专业程序员?多家企业客服表示,目前虚拟主播直播使用的软件已经过多次升级,使用起来并不复杂,即使不是计算机专业的人,经过简单培训也可上手。

除了成本低,偏爱虚拟主播还掺杂着MCN公司的其他考虑——千辛万苦培养的主播最后自立门户或者出走,都会对直播企业造成种种不利影响,一旦无人及时补位,自己花费大量成本砸下来的既有市场份额很快就会被竞争对手瓜分。可不管是竞业禁止协议还是高额赔偿,都无法从根本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这让低风险、低成本的虚拟主播成为越来越多MCN公司的共同选择。

更多法律关系需厘清

随着虚拟主播行业日益火热,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也不断涌现:需要“中之人”赋予灵魂的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是否具有人格权?虚拟主播的“中之人”权益该如何保障?如何保护花费大量精力创作的虚拟形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杜凤君认为,虚拟主播是由技术设计出来的虚拟形象,一般不具有民事资格,更多的是具有财产属性而不是人格属性。但有些虚拟主播是完全参照真实主体设计出来的虚拟“分身”,比如“采销东哥”AI数字人等,网民如果采取侮辱谩骂等方式攻击虚拟主播,不良影响可能会投射到真实人身上,造成真实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就有可能侵犯其名誉权;未经允许按照他人肖像设计出虚拟形象,可能侵犯肖像权。

随着网上虚拟主播“开盒”(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愈演愈烈,“中之人”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同样引人担忧。记者搜索发现,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专门的“开盒”博主,虚拟主播正是他们的主要目标。在相关“开盒”帖子中,“中之人”的私人账号、照片甚至联系方式都被一一公开。

“真实自然人一般都不愿意对外披露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恶意‘开盒’,侵犯了‘中之人’的个人信息权。”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的柏川丽认为,运营公司、平台等主体应采取保密措施、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防止“中之人”的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

而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虚拟数字人作为新兴业态,其权利保护路径和保护模式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下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在去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中,杭州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两段含有超写实虚拟数字人Ada的视频,而创作Ada的过程中,上海某科技公司花费大量精力和成本,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如AI表演动画、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智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智能交互等。该案的主要争议包含虚拟数字人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认定、数字人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等问题。最终,法院判决杭州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省法院民三庭法官刘莉说,对于虚拟形象的“形”,可以有多重保护:对于以真实自然人为原型的虚拟形象,如果通过虚拟美化手法表达了制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和判断,满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依据个案情况认定虚拟形象本身构成美术作品;如果虚拟形象具备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如角色名称、视觉形象、声音等,可以申请商标予以保护;如果符合“外观设计”的特征,也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保护。“创作虚拟主播,要注意虚拟形象本身不能抄袭或者过度借鉴他人的作品,防止产生知识产权风险;如果虚拟形象本身源于其他IP形象,创作者的改编还需要取得原有IP著作权人的授权。”刘莉提醒道。

在虚拟主播管理方面,吴娅建议参考真人主播,根据相关行为规范划定自身行为边界,避免虚假宣传、诱导非理性消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接受未成年人打赏以及散布低俗色情内容等言行。平台应加强管理,对虚拟主播注册进行身份核验、形象前置备案,强化内容治理,对于AI生成内容予以显著标识。“如果虚拟主播账号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根据其影响程度进行下架、暂停、封禁等处罚,营造清朗的直播环境。”吴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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